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回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回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昭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性,回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7********,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程某某因与马某丙交往的事情,在昭阳区**咖啡厅门口被马某丙的妻子李某甲、姐姐马某甲、母亲马某乙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及李某乙一同撕扯程某某的衣服及裤子,后四人将程某某上衣撕烂,胸罩拉下,导致程某某上身赤裸,造成多人围观。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程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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