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二刑诉〔2020〕7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现住怀仁市峙峰山煤矿家属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现住左云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李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现住怀仁市**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0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左云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5、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怀仁市峙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怀仁市峙峰山煤矿家属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左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彭某某、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两次在左云县**镇**街**巷被告人马某甲住处附近向被告人马某甲出售毒品“忽悠悠”总计3900颗。每颗毒品“忽悠悠”重0.17克。
2、2020年08月0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从怀仁市吴家窑镇陈家堡村乘坐被告人安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左云县**镇**街**巷被告人马某甲住处向其购买毒品“忽悠悠”6000颗用于贩卖,在返回途中被左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忽悠悠”1041.09克。
3、2020年08月06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左云购买毒品期间,将毒品“忽悠悠”存放在被告人李某乙住处,并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向他人出售。被告人李某乙被左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忽悠悠”133.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称重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材料;3、毒品检验报告;4、证人郭某某、马某乙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彭某某、李某乙、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彭某某、李某乙明知是毒品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毒品,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彭某某、李某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怀仁市**村**楼。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随案移送手机肆部、现金捌万叁仟肆佰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