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19〕17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老某某、马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号。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小名婷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但身患严重疾病,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取保候审,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栋**号。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予以释放,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4日将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合并审查。经审查需完善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被告人马某甲、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三次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松局影剧院旁、打通镇安全文化广场等地向吸毒人员侯某某贩卖冰毒、麻古零包。
2019年2月1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到习水县公安局举报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并称愿意配合习水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习水县公安局安排辅警陈某乙配合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2019年2月15日,李某某出资300元与陈某乙一起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被告人林某某租房附件公路上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购买两颗麻古和一包冰毒,李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交给习水县公安局。经对李某某提交的毒品进行称量,麻古嫌疑物净重0.19克,冰毒嫌疑物净重0.49克,后陈某乙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假意购买毒品。
2019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綦江铁矿家属楼从被告人马某甲处购买25 克冰毒和30颗麻古;当晚,被告人林某某将在被告人马某甲处购买的部分冰毒和麻古带到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犁园村准备贩卖给陈某乙时被习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查获冰毒嫌疑物两包,麻古嫌疑物两包,经称量,冰毒嫌疑物净重17.13克、麻古嫌疑物净重1.86克。
2019年2月22日,吸毒人员穆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甲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马某甲将一包包装好的海洛因放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镇**村**号**走廊水泥台子上后,被告人马某甲让被告人陈某甲告知穆某某放毒品的位置,穆某某当日到被告人马某甲住宅后,被告人陈某甲便告知穆某某毒品位置,穆某某取得海洛因一包,同时将毒资300元交付给被告人陈某甲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毒资300元,从穆某某处扣押海洛因嫌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51克。
2019年2月22日,习水县公安局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工农新村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穆某某、杨某某后,对被告人马某甲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冰毒嫌疑物9包、海洛因嫌疑物2包,经拆开称量,净重共计 95.17克。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穆某某处扣押的海洛因嫌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马某甲住宅查获的其中净重44.77克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16.15克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净重34.25克的毒品嫌疑物中未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十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林某某、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陈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艳飞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铜仁阳光康复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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