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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江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52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又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28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襄垣县**乡**村**号。2012年9月11日因嫖娼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13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3615,汉族,初中文化,襄垣县**工业园区**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处。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江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马某甲犯罪事实: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其租住的襄垣县古韩镇南关村市场疙廊、襄垣县建设南路等地,向王某甲贩卖毒品11次;先后以700元、1400元、780元不等的价格向芦某某贩卖毒品3次,共计2880元;向李某某贩卖毒品3次,共计300元;向王某乙贩卖毒品2次,共计400元;向韩某甲贩卖毒品2次,共计300元;向张某甲贩卖毒品2次,共计260元;向郄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00元;向马某乙贩卖毒品2次,共计200元;向刘某甲贩卖毒品1次,共计300元;向侯某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170元;向石某甲贩卖毒品1次,共计100元;向韩某乙贩卖毒品1次,共计1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共计向12人贩卖毒品31次。

2.江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襄垣县北底乡北底村水站,向石某乙贩卖毒品3次,共计600元;向何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700元;向刘某乙贩卖毒品2次,共计500元;向桑某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300元。

综上,被告人江某某共计向4人贩卖毒品8次。

3.王某甲犯罪事实: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襄垣县长虹家具城附近、襄垣县南关大桥、襄垣县皇都宾馆附近等地,向任某某贩卖毒品5次,共计1100元;向张某乙贩卖毒品1次,共计200元;向魏某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计向3人贩卖毒品7次。

4.张某甲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老树沟馨苑小区、襄垣县和馨园小区、襄垣县九七二大门口等地,向赵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400元;向范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00元;向柳某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1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向3人贩卖毒品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称、疑似毒品、毒品包装袋、锡纸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甲、郄某某、刘某乙、任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江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江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晓丽

            郭  默

检察官助理: 赵  佳

                                            宋小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四百八十三页,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随案移送物品:电子称2台、疑似毒品2包、毒品包装袋1包、锡纸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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