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委**排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委**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窜至砚山县**镇农贸市场赵某某家杀鸡店内,将赵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粉色的OPPOA5手机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元)。

2、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窜至现山县**镇**市场**路上,将马某乙放在电动车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9手机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950.00元)。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先后两次,马某甲单独一次窜至砚山县**镇**村周某某的养殖房里,将周某某养殖的五只母鸡和一只公鸡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本地鸡价值人民币伍佰零玖元整(¥:509.00元)。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窜至砚山县**镇**街新**一中建筑工地,将工地上施工用的40公斤的钢筋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平远新一中建筑工地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砚山县**镇**矿业有限公司冶炼厂内,将冶炼厂里的50公斤废铁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砚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被盗的废铁价值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马某甲有前科,马某甲、沙某某均为为吸毒而盗窃,二人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有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艳花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沙某某现羁押于现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