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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牛某某敲诈勒索、重婚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王市镇王市社区**队**号。马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临湖镇丁营行政村**自然村**号。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因王市村选举与马某乙发生辱骂,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马某甲与牛某某以要求王市镇不能撤销其处罚前科为由,使用扬言要找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及两次赴京上访的方式对村委会、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先后敲诈勒索包点干部李某某、郝某某共计人民币七千元左右。

二、涉嫌重婚罪的犯罪事实:

1980年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随丁某某来到涡阳生活,婚后两人育有子女四人。2017年牛某某、马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2018年的农历正月十六,马某甲将牛某某从涡阳接到利辛县王市镇王市村家中,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牛某某、马某甲均在已知牛某某在未与其丈夫丁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马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甲、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马某甲明知牛某某有配偶而与之存在事实婚姻,马某甲和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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