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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罪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又名马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街**宿舍,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别名杨某甲、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沈某某(已判)在紫云自治县**街道**村附近以“囥宝”的方式开设赌场。几天后,罗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马某甲、陈某某(已判)、吴某某(已判)从贵阳到紫云入伙一起开设赌场。马某甲、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便合伙在紫云一带山上开设野外赌场。2018年7月初至7月30日,该赌场先后在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组、**村**组等地山上开设。每天有五六十人到赌场参赌,赌场每天抽取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水钱”。罗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场寻找开设地点、搬运赌博工具,并让刘某甲安排张某某(已判)、潘某某(已判)等人为赌场搬运工具、放哨。同时,赌场安排伍允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场每天抽取的“水钱”,除了支付给刘某甲等人200到500元不等的费用,剩余的由马某甲、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支配。2018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紫云自治县**镇**村**组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8名,查获赌资人民币943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证人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以“抽水钱”的方式从中营利;刘某甲为赌场寻找地点、搬运赌具、放哨,为赌场提供给帮助,马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强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均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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