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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罗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45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2001********,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6********,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6********,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罗某某、陈某某、马某乙(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101号石桥新村饮酒后,因马某甲走路碰到被害人刘某某,并伸手摸刘某某的头,双方发生口角,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马某乙、沈某某等人随即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某跑进维多利亚KTV处拿了一个灭火器进行自卫,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马某乙、沈某某等人追进维多利亚KTV继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酒后滋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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