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左右,被告人马某甲经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二人预谋以假绑架马某甲的方式向马某甲的父亲索要赎金。同年12月27日,马某甲从深圳乘坐飞机至上海,之后乘车前往胡某某位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村*号的家中与胡某某会合。随后,马某甲、胡某某在上述地址内合作拍摄了一段马某甲被绑架且已受伤的视频。
2019年12月30日晚,被害人马某乙在位于宝安区**街道**花园的家中收到了马某甲以绑匪身份发来的视频及短信,马某甲威胁马某乙在一个星期内交出赎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于三日内先期支付赎金人民币300万元,否则将撕票。被害人马某乙收到勒索信息后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月1日在安徽省蚌埠市**区**小区抓获胡某某,并在胡某某的带领下在其家中抓获马某甲。
2020年1月15日,被害人马某乙出具了对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马某乙陈述;3.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