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因涉嫌赌博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后季,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甲纠集多人在旬邑县**镇**村肖某某家中,以“扎金花”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上提供赌资3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提供赌资41000元,由被告人许某某放账并用笔记本记录借款人借款还款情况。此次赌博秦某某输钱43000元,第某甲输钱30000元,马某乙输钱21000元,第某乙赢钱36000元。此次赌博,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告人马某甲在赌场用七万余元用于放账,并从赌场中抽钱获利8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告人马某甲各分得4000元。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提取、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马某甲不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情节;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马某甲不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周卫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许某某现押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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