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6229261993********,东乡族,小学文化,住兰州市**家园**楼**室,无业,无前科。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6229261995********,东乡族,半文盲,住张掖市甘州区**街,无业。2015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6229271995********,东乡族,小学文化,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无业,无前科。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马某甲、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雇佣指使赵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大众中路兰天广场附近的花坛、公厕、广告箱等地点为天水市麦积区的贩毒或吸毒人员王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景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人放置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29.5克。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雇佣指使郑某某放置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共计44克。
另查明:
2018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马某甲指使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包车前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一水库附近草丛取上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后运输至天水市秦州区交与赵某乙后返回兰州,同月18日下午17时许,赵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0.575克。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马某甲再次指使高某某包车前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一水库附近农田取上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后运输至天水市秦州区与先期抵达天水市秦州区的马某乙会和,后二人按照被告人赵某甲的电话指示共同在天水市秦州区大众中路兰天广场附近给天水市麦积区购毒人员放置毒品海洛因,同年8月6日,马某乙在其租住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75.134克。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的朋友赵某丙按照被告人赵某甲的电话指示从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一农家乐附近从一外号叫“伏某某”的男子处取上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后,乘坐大巴车前往天水市秦州区将该包毒品海洛因交与被告人郑某某,同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6.152克。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281.361克,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70.152克。
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处、张某某处、景某某处、刘某某处、孙某某处、朱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乙处、马某乙处、郑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雇佣指挥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马某甲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郑某某受雇于被告人赵某甲协助其贩卖、运输毒品,系从犯;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敏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均已通知换押。
2.案卷8册,起诉书24份,量刑建议书9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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