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韩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尖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县******,住该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县**镇***村,住该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尖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韩某某在尖扎县**镇***村将停放在一户人家院内的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偷走后以9000元价格卖给“成某某”,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农用三轮车的价格为9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机动车销售发票、合格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达9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二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吾太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尖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案卷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