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经常居住地贵港市**区**新城**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辛,曾用名马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0月10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和马某戊(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2月中下旬开始,在横县**镇**村马某甲家住宅一楼结伙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凳子和扑克牌等供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直至2020年2月25日晚被公安机关取缔,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和21名参赌人员,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赌资人民币等。上述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二十几人,抽头渔利超过25000元,除部分用于赌场的运作开支外,所得赃款由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马某戊五人平分。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人民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马某己、马某庚、闭某甲、闭某乙、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结伙提供场所和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抽头渔利25000多元,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黄彬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辛、苏某某、马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