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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年5月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4时42分左右许,因疫情期间捐赠物品和其他琐事彭某甲在**村微信群内跟本村村主任马某丁发生争吵,随后彭某甲到马某丁家中理论,与马某丁的弟弟马某丙发生了争执。当日15时3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丙在本村微信群内发布了在马某丁家和彭某甲争吵的短视频,视频中马某丙称“来一个人我劈死你”。随后,徐某某和范某某来到马某丁家劝架,被告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三人与徐某某、范某某发生冲突,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将徐某某、范某某打伤,马某丙被范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范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枕部头皮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马某丙头皮下血肿、右眼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等;

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戌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2020年10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4.光盘共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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