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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侮辱他人于2017年11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行政罚款300元;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9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至2018年,在泗县**镇**街及周边区域,被告人马某甲以讨要欠款为由,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姚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五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9月份一天,被告人马某甲以**镇**村**庄村民郭某某欠其债务为由,纠集他人到郭某甲家中讨要欠款并威胁、辱骂郭某甲母亲被害人郭某乙。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泗县**镇**路**机渣台偏东,被告人马某甲以向**镇**村**庄村民被害人姚某某讨要赊欠手机款为由,驾车将被害人姚某某别停后辱骂、恐吓被害人姚某某。

3.2018年2月4日,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儿子郭某甲到被告人马某甲家中清算债务,被告人马某甲抓住被害人赵某某衣领对其辱骂、威胁。

4.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以**镇**村**庄村民苏某某欠钱未还为由,到被害人苏某某家辱骂、滋扰、恐吓苏某某家人。

5.201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泗县**镇**街被害人张某甲家中,被告人马某甲及其父亲马某乙以向被害人张某甲讨要欠款为由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作证事实

被告人马某乙儿子马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被告人马某乙为使马某甲逃避法律处罚,使用承诺给予经济利益、言语威胁等手段,要求张某丙、赵某某到公安机关作伪证。

1.证人出具的自书证明;

2.证人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被告人马某乙以贿买、威胁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珊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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