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65********,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62********,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13日,泾川县高平镇城南村城南社更换自来水管道时,被告人马某乙将挖出的部分旧管道拉回,被害人何某某认为进户的管道接头为自己所有,便向马某乙索要。为此两人发生争执,马某乙先在何某某面部打了一拳,何某某用石头打伤马某乙头部,后马某乙、马某甲伙同马某丙、马某丁(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对何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2008年6月13日,经高平派出所调解,马某乙支付何某某医疗费3000元。
2、2013年8月,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因被害人崔某某拉走了马家面粉厂门前的回填土,与崔某某发生争执、撕扯。后崔某某从家中拿来一把砍斧欲吓唬马某乙、马某甲,被二人夺下,殴打崔某某致其受伤。
3、2004年4月,被害人牛某某竞拍得到原泾川县高平铸造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马某甲、马某乙趁牛某某外出之际,修墙圈占了铸造厂东南角一块土地。2010年,牛某某在铸造厂院内修建四层综合楼时,遭到马某甲等人多次阻挡,后又陆续在楼前堆放渣土、铁楼梯、沥青渣、油皮等物品,影响该楼附属工程无法修建,致使该楼常年不能正常使用。
4、2000年3月,被害人袁某某从曾锁前处兑换土地2.33亩其中0.4亩地修建庄基一处,1.93亩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后被告人马某甲欲兑换剩余土地,被袁某某拒绝。2013年,袁某某种植了黄豆,被马某甲喷洒除草剂致死。后袁某某种植了小麦,被马某甲用旋耕机毁了。袁某某又栽植了苹果树,再次被马某甲拔掉。袁某某找马某甲理论时,被马某甲殴打致伤。后高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4年后,马某甲强行占用并修建庄基一处。
5、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乙以张某某家西墙外的一棵树遮挡其果库为由,将树砍掉,后与张某某之妻何某乙发生口角,又在何某乙头部打了两巴掌,胸部打了两拳。
6、2017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修房时,因琐事与被告人马某乙发生口角,马某乙在张某某的腹部打了两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崔某乙、张某乙、曾某某、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崔某某、牛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多次随意殴打谩骂他人,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明荣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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