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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小区**号楼**室。2012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平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13年6月,平安区**乡*村村民马某丙、马某丁与马某庚叔侄三人前往**市场选购家具,期间在**家具城一楼沈某某经营的家具店看中一套沙发、茶几、电视柜,买方出价6500元,卖方嫌价格太低未能成交。后马某庚在市场内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甲答应帮忙解决,并要求付给自己6000元,马某丙遂将6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马某甲。后被告人马某甲采取语言威胁方式迫使沈某某以6500元价格出售上述家具。沈某某将家具拉运至马某丙家中安装完毕后向马某丙索要家具款,马某丙称其已将钱交给被告人马某甲,后沈某某及其妻子贺某某多次向马某甲索要,但被告人马某甲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后被害方处于无奈放弃索要。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后托他人支付给沈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2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乙来到平安区**小区一居民楼麻将室参与麻将“二八杠”赌博,其他人不想玩准备离开,被告人马某甲要求在场人员不许离开,并指使被告人马某乙守住麻将馆门口,强迫星某某等人与自己赌博。后被告人马某甲“坐庄”,以“通杀”并不让对方看牌的方式强行赢走星某某、马某戊等人现金3000余元,期间对不想继续玩牌的星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星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2013年冬,被告人马某甲来到平安区**路**店一包间内,参与他人麻将“二八杠”方式赌博,后要求自己“坐庄”,被害人马某己以自己身上没钱为由想乘机离开,遭到被告人马某甲殴打,马某己迫于无奈继续与马某甲玩牌,被告人马某甲以“通杀”并不让对方看牌的方式强行赢走马某己现金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马某己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2年4月4日,被告人马某甲来至平安区**村屈某某经营的店内,以过错磅为由索要现金6000元,屈某某没有同意。2012年4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再次找到屈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并威胁、殴打屈某某和其朋友,当日屈某某从银行支取现金2万元后交付给被告人马某甲。之后被告人马某甲又从屈某某处分次索要现金共计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8月,在海东市平安区**市场内,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程某某因踩踏马某甲磅秤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被告人马某甲手机受损。后被告人马某甲将程某某带至一彩钢房门口强迫程某某跪下并对其殴打,被告人马某甲电话叫来几名男子,再次对程某某进行殴打并控制。后被告人马某甲向被害人程某某索要赔偿8万元,经程某某及其家人央求,赔偿数额确定为2万元,程某某家人筹措2万元后交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甲遂让程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2012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以被害人张某某在**小区麻将馆赢了钱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0000元,称不给钱就别再出现在平安的街道上。后被告人马某甲让张某某与被告人马某乙协商索要钱款,经协商给付3000元,之后张某某将3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马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2013年4月,在海东市平安区**店内,被告人马某甲因被害人文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至停放在磅秤房附近的一辆**车副驾驶门,不同意对方提出修理的合理要求,以赔偿一辆新车相要挟,索要现金2万元,后被害方处于无奈赔偿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2015年夏天,在海东市平安区**乡**处,被告人马某乙因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青B2****货车倒车时不慎撞在其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副驾驶门,以赔偿一辆新车相要挟,索要高额赔偿,后李某某处于无奈赔偿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胁迫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侠

检察官助理:贾慧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起诉书2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单行材料2份(共计19页:动态管控详细信息1页、交易明细及开户信息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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