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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挪用公款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5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镇**村党支部书记、**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上社。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临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230211970********,原**镇**村村委会主任、**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出纳。住甘肃省临潭县****上社。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临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县财政局拨付***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15万元扶贫互助资金。时任**镇**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马某甲兼任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任村主任的被告人马某乙兼任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出纳,两人共同负责**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借贷对象的确定、借贷手续的办理及相关业务。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二人共同商议认为,如果向所有村民公开发放互助资金贷款,恐贷款回收有困难,不如由自己及亲属使用。经二人合谋共伪造互助资金贷款借贷手续26户,从互助社账户共提取现金13万元,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每人挪用公款6万5千元,马某甲所挪用的6万5千元互助资金交由两个儿子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马某乙所挪用6万5千元互助资金3万元交给马某乙的叔叔用于做生意,2万元给其父亲看病使用,1万5千元由马某乙自己使用。2016 年3月3日马某甲、马某乙将挪用的13万扶贫互助资金全部归还,挪用时间5年之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并且挪用的是扶贫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三百八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案发前已退还了挪用本金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马某甲住址:临潭县**镇**村上社1号,马某乙住址:临潭县**镇**村下社48号。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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