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1********,回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广汽传祺GS4小型汽车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涧大道与310国道出发,经穆林大道后由北向南行驶,在“**面馆”门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路边的豫C*****东风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马某甲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王某某拦停,随后马某甲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即演变为肢体冲突,而后赶来的被告人马某乙(系被告人马某甲表哥)也参与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导致王某某受伤后倒地不起,马某乙见状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20.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延晓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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