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6********,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沿**号,无业,2009年7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无业,2019年4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北段雨果酒吧内与酒吧老板岳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被人马某甲、马某乙手持酒瓶、管制刀具等物品将岳某某额头部位殴打致伤,经鉴定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被害人病历、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麻某某、刘某某、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被害人岳某某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19年10月8日
附:1、案卷四宗;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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