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9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9时许,在位于单县**处的**小区东门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与其胞弟马某丙因家庭矛盾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期间马某甲、马某乙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致使马某丙受伤。经鉴定,马某丙的伤情轻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代某某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硕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