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荣,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4********,宁夏泾源县人,回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宁夏****项目部聘用**工,住泾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76********,宁夏泾源县人,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宁夏****项目部聘用**工,住泾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许,泾源县新民乡马河滩村村民被害人兰某某与朋友禹某某来到位于新民乡**村****项目部料场,因土地问题阻挡工地施工,继而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兰某某与项目部工作人员被告人马某甲撕扯在一起,同为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马某乙(被告人马某甲的哥哥)上前劝架时被被害人兰某某用石头砸伤头部。被告人马某甲见被告人马某乙被兰某某打伤,扑过去在兰某某的面部、头部、腹部和腰部拳打脚踢,捡起地上一根螺纹钢筋击打兰某某的腰部,被告人马某乙也对兰某某的身体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兰某某全身多处受伤。殴打结束后禹某某向泾源县新民乡派出所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兰某某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马某乙前往泾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经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宁)泰和司鉴中心【2020】鉴(临床)字第0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兰某某活体脊柱多发性附件损伤为轻伤一级;多发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乙经泾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皮裂伤;2.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3、上肢损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案件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家中,被告人马某甲联系电话:1889514****,被告人马某乙联系电话:1889514****。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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