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案退回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伙同马某丙(另案处理)先后三次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乘车到漳县武阳镇盗窃作案,共计盗窃摩托车8辆,价值人民币33310元,其中未遂1辆,价值人民币3780元。
1.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伙同马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在漳县贵清润园小区7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寻某某“铃木牌”QS125-5F型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在漳县和盛花园小区A栋3单元门口正对面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铃木牌”QS110-C型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
2.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伙同马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在漳县武阳镇五洲超市院内盗窃被害人杜某某“铃木牌”QS110-C型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在漳县贵清园小区5-8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宋某某“铃木牌”QS110-2型蓝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未遂;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在漳县春雨阳光小区3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豪爵牌”HJ110-E型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在漳县贵清园小区20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福田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50元。
3.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先后在漳县武阳镇电信局十字南侧坝上马路边盗窃被害人骆某某“豪爵牌”HJ150-6A型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在漳县武阳镇滨河路中国邮政大楼门前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铃木牌”QS110-2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龙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四张)。
3.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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