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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7********,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羁押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宾馆,2017年6月14日,曾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羁押前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宾馆,2011年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拉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在我市娘热中路雍忠批发市场门口从被害人边某某停放的藏AN****白色货车内盗窃了1000元的现金。    

2、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在我市娘热中路加油站附近从被害人列某某停放的藏A0****货车内实施盗窃,盗得一黑色挎包,挎包内有22800元现金。

3、2020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在我市**乡**村从被害人多某某停放的藏AN****内实施盗窃,盗得一黑色挎包,挎包内有65900元现金,已追回62857元并退还失主。

以上共计盗窃总值:89700元人民币,已追回65092元,其中62857已归还第三起的失主多某某。剩余2235元在侦查机关处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乙具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桑珠

检察官助理:箪增锣布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证人、被害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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