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3********,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无业。2020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无业。2020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本市碑林区大话南门壹中心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甲银灰色电动车,趁无人看管,由马某甲望风,马某乙在前面推车,马某甲在后面协助将银灰色绿源牌(鉴定价1850元)电动车盗走后逃离。
2、2019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本市碑林区世纪金花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乙黑色电动车,趁无人看管,由马某甲望风,马某乙在前面推车,马某甲在后面协助马某乙将黑色雅迪牌(2019年3月购买价值2200元)电动车盗窃后逃离。
3、2019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本市碑林区大话南门附近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红色电动车,趁无人看管,由马某甲望风并协助马某乙将红色雅迪牌(2019年6月购买价值4000元)电动车盗窃后逃离。
4、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本市碑林区太白立交印象城地下停车场入口停车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蓝色电动车,趁无人看管,由马某甲望风,马某乙在前面推车,马某甲在后面协助马某乙将蓝色玉麒麟牌(2019年3月份购买价值1800元)电动车盗窃后逃离。
5、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莲湖区鸵鸟王大厦前,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趁无人看管,由马某甲望风并协助马某乙将绿驹牌电动车(颜色和购买时间不详,价值2000元)盗走后逃离。
6、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窜至新城区东新街附近,发现被害人郝某某黑色电动车,趁电动车未锁,由马某甲放风,马某乙在前面推车,马某甲在后面协助马某乙将黑色上海永久牌电动车(鉴定价:3038.5元)盗走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3.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视频观看记录及照片;
4.被害人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二份);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材料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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