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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7********,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系**公司**厂区民工。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 月 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7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公司**矿区民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丙、张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进入金川公司四厂区铜渣选矿厂盗窃铜渣1000公斤。次日,经张某甲联系,杨某甲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收购盗窃的铜渣,赃款24000元被马某丙、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平分。

2、2018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伙同安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王某乙、白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魏某甲、魏某乙(均已判刑)、杨某甲(在逃)等人盗窃金川公司四厂区铜渣选矿厂铜渣2.2吨,后经刘某甲联系,陆某某将盗窃的铜渣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甲家中扣押赃款528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76800元;被告人马某乙盗窃作案1起,盗窃价值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斤笔录、检斤照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截获经过、移交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等;(2)同案人马某丙、张某甲、安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辨认、指认;(3)证人杨某乙、陆某某、刘某乙、王某丙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辨认、指认;(5)价格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被告人马某甲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马某甲、马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5238****);

3、侦查卷捌册;

4、光盘肆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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