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惠济区**办事处牛庄大队桥**村61号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陶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704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将涉案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某, 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陶某某陈述;3、证人马某丙、关某某证言;4、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1日出具郑惠价认定〔202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谅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郑州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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