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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四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新中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新中大道**号**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新中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赌博,于2018年8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县古固寨镇**社区**区**号。因赌博,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相继在新乡市**社区**号楼**层东户、新乡市洪门镇**家属院高层**号楼**单元**层东户开设赌场,设置麻将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30万元。

被告人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马某乙、陈某某各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刑。被告人马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承认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陵卫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新中大道**号**排**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新中大道**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县古固寨镇**社区**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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