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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四人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区**巷**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餐厅。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园**号楼**单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8********,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先后来到宁夏银川市**园**号楼**单元**室,共同租住在此。2019年11月-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使用微信、QQ在网上冒充色情服务人员,谎称为被害人提供性服务,以收取服务费、押金、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四被告人分别实施诈骗行为,一般由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联系购买实施诈骗的虚假微信;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丁联系“代站”人员,虚构微信周边信息及位置等,使被害人误以为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在其附近;诈骗所得通过登陆被告人马某乙的IPAD平板电脑收取,后归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各被告人所有。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黄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连锁酒店附近被骗取722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丁使用通过被告人马某甲购买的微信号,由被告人马某甲帮助联系“代站”人员,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薛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旁的**酒店附近被骗取3000元,赃款通过被告人马某甲注册的微信号登陆被告人马某乙所有的IPAD平板电脑收取,后转给被告人马某丁。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郭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镇**公寓**号楼**单元**宿舍被骗取99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宋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附近的**酒店被骗取170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丙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赵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路**酒店附近被骗取3900元,赃款通过登陆被告人马某乙所有的IPAD平板电脑收取。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式,被害人乔某某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街**巷**号被骗取7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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