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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马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提讯,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4月6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马某丙、马某丁、董某某、马某戊(已判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等数十人组织聚集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参与聚集并一同坐车到昭阳区**镇欲捣毁邓某某、吕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的赌场,当日下午到达**镇**村公路上后,马某丙等团伙人员持械下车寻找赌场并对邓某某一方停在路边的车辆进行损毁,进行搜索赌场时与邓某某、吕某某等开设赌场一方的人员进行追逐、斗殴,阻断交通,打砸车辆。办案民警到达现场时进行查处时,马某丙、董某某等一方有数十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工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丢土块、石头等攻击执法民警,马某甲、马某乙积极参加。在民警鸣枪警告和获得支援后将事态平息,缴获大量凶器工具,经鉴定造成十余张车辆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说明、户口证明、刀具等物证书证。2.邓某某、周某某、季某某等人证实。3.马某甲、马某乙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的受损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积极参与他人组织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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