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址临武县**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组**号,现住址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陈某甲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日延长至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9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独自或纠集被告人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武县城区内多次开设赌场,以“虾公鲤鱼”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以欲从中营利:
1.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独自在临武县**路其开办的“**”茶楼内开设赌场。
2.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合股在“**”茶楼开设赌场。
3.2019年12月至2020年元月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位于**路的罗某某出租房内合股开设赌场。
4.2020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甲独自在其经营的“**”茶楼内开设赌场。
5.2020年6月初至22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合股在“**”茶楼内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的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现场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光盘形式移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两次合股开设赌场,是本案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马某甲五次开设赌场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甲、陈某乙、马某乙两次开设赌场,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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