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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贪污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55********,回族,小学文化,凤合镇**下**里村村长,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7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70********,回族,文盲,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任寻甸县凤合镇**下**里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协助凤合镇党委政府实施2015年凤合镇**下**里村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宜居农房建设工作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3人利用马某甲负责下昔卡里村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宜居农房建设农户信息收集上报、审核、参与房屋验收的职务便利,商量以下昔卡里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马某乙的名义申请扶贫建房补助资金5.385万元用于村民马某丙建房,马某丙获得建房补助资金的90%,马某乙获得10%。2016年4月7日,凤合镇规划中心将2015年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385万元兑付到马某乙账户后,马某乙、马某丙按约定的比例私分,马某乙获得人民币0.13万元,马某丙获得人民币1.255万元。2015年底集成村委会召集各村组长开兑付宜居农房补助款会议时,马某甲主动找到副主任兼文书高存开说明马某丙户套用马才户的情况,马某乙户就未被列入镇扶贫办的验收名册中,因此马某乙户的4万元未兑付到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合谋利用马某甲协助凤合镇党委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家居农房项目建设的便利,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人民币5.385万元,其中既遂1.385万元,马某甲中止4万元,马某乙、马某丙未遂4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在兑付4万元宜居农房补助资金过程中,马某甲自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是犯罪中止;马某乙、马某丙因马某甲自动放弃犯罪而未达目的,属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24****;马某乙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31455****;马某丙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369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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