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50分许,因被告人马某甲与田某甲在电话中发生言语纠纷,马某甲纠集马某乙、马某丙到位于灵寿县**乡**村**宾馆的田某甲家。在**宾馆门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借故生非,与田某甲、田某乙等人发生厮打,并致田某乙、田某甲受伤。过程中,马某乙先后两次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镐把参与厮打,并将该宾馆院内一口铁锅砸坏。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镐把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等;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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