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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3人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号。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号。

被告人马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兄弟等人驱车途经大悟县宣化镇关口村5组河段时,见黄某某、郑某甲等在河道内盗采河沙,便以报警相威胁对二人进行敲诈,后郑某甲被迫以微信扫码向被告人马增全付款4****,黄某某被迫以微信扫码向被告人马增富付款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郑某甲、黄某某收据及谅解书;大悟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马某丁、郑某乙、马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郑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伙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铭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大悟县**镇**号。联系电话1350863****;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大悟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7194****;被告人马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大悟县**镇**号。联系电话1397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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