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9********,回族,小学文体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八宝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马某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9********,回族,小学文体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八宝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马某某丙,绰号哈老,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78********,回族,小学文体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八宝镇***廉租房*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8月1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祁连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三人相互联系后约定在永洲大酒店赌博,马某某甲骑摩托车先行到达永洲大酒店门口等候,马某某丙因无钱赌博去借钱,马某某乙联系冶某某后两人一起到达永洲大酒店,便与等候在门口的马某某甲一起进入宾馆大厅,由马某某乙提供身份证件即开房现金,登记房间号为8312的标准间,三人一起进入宾馆内的超市,由马某某乙出资买饮料及赌博用具扑克牌两副,后赌博中抽出开房和购买赌具资金160元还给马某某乙。14时许,三人进入8312房间用扑克牌以“诈金花”的方式赌博,每把每人按照50元打底,黑牌20元,明牌5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转账功能进行赌资交易。下午15时许马某某丙未借到钱与马某某丁一起来到永洲大酒店,马某某丙从马某某丁处借钱参与了赌博,下午17时许,刘启寿打电话联系冶某某让其陪自己去修车,冶某某让刘启寿先到永洲大酒店,刘启寿到永洲大酒店后与马某某丁在宾馆房间内聊天,期间因冶某某离开去还贷款利息,刘启寿便参与了赌博,冶某某约在1小时后返回,冶某某替换刘启寿参与赌博,赌博直至2019年12月21日早晨9时45分许,马某某甲因输钱过多,谎称出去找到点现金,在楼下打电话向祁连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谎称其被骗,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调取微信转财记录、银行卡流水明细,当晚赌资为58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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