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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2********,回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住宁夏永宁县**镇**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68********,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住宁夏永宁县**镇**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马某甲在永宁县杨和镇**村*组拆迁过程中,为多获得住房补偿安置面积,伪造了自己和田某某的结婚证、田某某的怀孕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将结婚证和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交给其父亲被告人马某乙,并告知马某乙用伪造的结婚证和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可以虚报人口多获得住房补偿安置面积。被告人马某乙将结婚证和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提交给拆迁工作组,并于2014年12月29日以马某甲的名义与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安置三人标准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马某甲多获得安置面积7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49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赔人民币19100元,永宁县杨和镇政府扣回被告人马某甲的拆迁补偿款13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政府拆迁补偿,价值人民币14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赵相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59****、1328951****。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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