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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1,女,1984年****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84********族,初中文化程度,**经济咨询服务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焉耆县****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焉耆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22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2,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经济咨询服务所员工,户籍所在地:焉耆县**乡**村**组**号附**号,现住焉耆县**楼**单元**室,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1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7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1以资金周转、投资经营为由,安排其员工马某某2对外发布吸收资金的信息,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给马某某2好处费。后马某某2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马某某1对外吸收资金的动态,并以口头方式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为由对外宣传。另马某某1向部分出借人员谎称以投资经营为由,让出借人帮助马某某1吸收资金。马某某1以月息1%-268%的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马某某1先后向马某某3、余某某、刘某某、妥某某、马某某4、马某某5、孙某某、牛某某、马某、马某某6、丁某某1、杨某某、纳某、安某、张某某、马某某7、宋某某、达某某、丁某某2、李某某、买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董某24人借款共计5274.76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1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总计5028.4775万元,给涉案出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达483.3345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2为被告人马某某1介绍出借人妥某某、马某某4、马某某5、孙某某、牛某某、马某、马某某6、丁某某1、杨某某等人,并根据马某某1的安排在借款到期时为出借人代为偿付借款本金或利息,马某某2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为1428.71万元,给出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达119.76万元,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14.05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74.766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马某某2帮助马某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28.71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2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纳学宾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某2现取保候审于焉耆县**家属楼**单元**室;

3、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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