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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驾驶老款黑色迈腾轿车至献县县城,在**小区门口用工具技术开锁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内“泰山好客香烟”一条,“全兴白酒”六瓶。经鉴定物品价值574元。

2、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驾驶老款黑色迈腾轿车至献县县城,在**大道**村支部旁用工具技术开锁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现金30000元。

此外,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还在其他大众型轿车内盗窃香水2瓶及工艺品挂件1条,经鉴定价值89.7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盗赃款、部分物品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迈腾轿车、香水、作案用开锁工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马某乙、肖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物品价值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工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6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迈腾轿车暂扣于献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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