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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持B2证驾驶豫G*****号面包车,沿辉县市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甲驾车逃逸,后在其家属陪同下又返回现场,接受辉县市公安局民警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5.3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乙、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艳

代理检察员:王东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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