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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浚县**镇**村,现住鹤壁市**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5时0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豫A9****小型轿车沿浚县聆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聆海大道中段东马庄村路口西300处时,撞向同向行驶的驾驶三轮电动车的马某乙,致使两车损坏、被害人马某乙受伤。事发后,被告人马某甲拨打120并将马某乙送往医院,后逃离医院。被害人马某乙于2020年2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乙因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卧床、需呼吸机辅助呼吸,继而引发感染加重,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乙无责任。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车辆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雨霞

检察官助理:张先先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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