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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区**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大王楼路口倒车时,与被害人代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车人:代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代某甲受伤、代某乙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带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尸检鉴定、车辆性能鉴定;7.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区**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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