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6********,汉族,小学肄业,现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白色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旅游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柏坡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逸至其**镇**村**组家中后,将肇事车辆掩埋于自家后院。被害人曹某某经陈仓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次日,被告人马某甲前往其外甥梁某某位于陈仓区**小区的家中藏匿,2020年1月4日,高新交警大队民警在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未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4、车辆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邓武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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