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社区**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富裕县新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富裕县宏大种业门前左转弯时,与同街由南向北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梁某某(男,53岁)相撞,致梁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在富裕县人民医院被富裕县公安局处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住院记录、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单、120急救记录单;
2.证人马某乙、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 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住地候审;
2.全部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