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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五家渠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3时40分许,马某甲驾驶新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甘漠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共青团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步行的行人 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对此事故无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积极救助伤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8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娄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2019]法毒鉴字WQJ0213号、事故鉴字WQS0082号鉴定书(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9]26号5.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未在夜间道路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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