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20年8月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8月9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冀F*****三轮汽车,沿张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苑区冉庄村村西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推自行车的行人张某某、许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许某某二人受伤,张某某双下肢肌力0级,构成重伤二级;中度休克,构成重伤二级;8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头皮瘢痕4厘米,构成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让马某乙顶替自己是驾驶人。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谅解协议书及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车辆鉴定书及现场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张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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