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申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99********,保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山**族**族**族**县,住西藏那曲市申扎县***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申扎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申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申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0时30分,马某甲驾驶牌为(青HP33**)轻型普通货车从那曲市双湖县**乡出发前往班戈县,2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申扎县**镇范围内有一段路的路面有冰雹,雨雪天气,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并侧翻至左侧路基下方,导致后排乘车人马某丙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配偶马某丁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HP33**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青HP33**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约为55km/h。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1份;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1份;
(4)现场照片;
(5)死亡证明;
(6)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7)谅解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1份;
(2)司法鉴定意见1份;
5.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甲取得了被害人马某丙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申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桑次仁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于申扎县粮食局出租房。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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