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小鸟牌电动三轮车,沿开鲁县**镇**村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贾某某家大门南侧时与行人徐某某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彦民
检察官助理:林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电话:
1384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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