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县**镇***村二组西巷**号,现租住**县城关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陕E3A625***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至***公路(**村南1公里)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御捷”牌电动汽车超车时相撞,造成车辆、路外财产等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胸腹部,致胸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及案件线索来源、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救治伤者和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两册,证明材料四页,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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