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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6时10分,马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1轻型栏板货车,沿西吉王民乡下赵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下赵村1km+3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单金宝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单金宝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马连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单金宝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坐人马连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检定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人民调解记录、户籍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车辆入户借用身份证协议、关于马连香伤残鉴定委托的说明、情况说明、车辆、驾驶证发还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单某某、马某丁证言;

3.被害人陈述:马连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物证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031号、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物证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031号甘明证【2020】痕鉴字第118号、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物证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031号甘明证【2020】痕鉴字第119号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转正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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