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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6********,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E****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马某乙沿村道**至**线由**村往**村方向行驶。8时50分许,当行至村道**-**线5KM+987M**镇**村**屯路段时,桂E****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右侧山体,造成马某乙当场死亡,马某甲受伤,桂E****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救援,并等待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马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收到严重撞击损伤,引起窒息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是叔侄关系,已取得被害人马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马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材料;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日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765****;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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